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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9 20:30:38

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推土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行驶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造成的事翡若翠科故。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依照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农镰芒针茅机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槭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机事故。

第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处罚农机事故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农机事故的划分标准,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行驶、作业,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设计通用测试机时(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听候处理。

第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终端利用领域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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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对造成农机事故的农机、物品、尸体以及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有关情况,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聘请)国家法定的技术检测、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条 当事人应如实向农机管理部门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在追缉农机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机管理人员有权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并应适当付给该车主使用费,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折价赔偿。对肇事逃逸者,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追缉。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械的所有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机管理部门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承担。

第十三条 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扣留肇事农机、农机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农机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机的所有者,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管理部门决定存放的农机事故中死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停存尸体时,应出示死亡证明。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取抢救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事故死亡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农机管理部门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七条 农机管理人员在勘验事故现场时应佩戴农机监理标志,并出示《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证》。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的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4种。

第二十条 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其他一方不负事故。

由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农机事故,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另一方负次要;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

7、注意油温太高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事故无法认定的,有条件报案的一方应当负全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管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农机事故的者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对依法追究刑事的驾驶员,应当吊销其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农机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特大事故负次要以上的,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的事故者,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的,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以上的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的处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五)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事故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前款第一项的农机驾驶员,可并处吊销驾驶证;对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农机驾驶员,可并处吊扣农机驾驶证一至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农机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农机事故者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或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具驾驶员现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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